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机构进场服务行为的通知
各招标代理机构:
为维护良好的进场交易秩序,提高公共资源交易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机构进场服务行为提出如下要求:
一、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开展代理业务和遵守相关规定,践行公开、公平、公证和诚实信用原则。
二、招标代理机构进场服务过程中有下列差错行为的,将记录并公示:
1.未正确录入项目注册、招标方案、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工程量清单、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告等信息;
2.未按规定使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
3.专家抽取信息(时间、人数、专业、回避信息等)录入错误,或者专家抽取申请与招标文件不符的;
4.发出的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投标邀请书)与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名单不一致的;
5.未经许可进入评标现场,或者经许可进入评标现场不遵守相关纪律规定的;
6.编制的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中内容不全、有歧义或前后不一致,或者设置的资格条件存在错误的;
7.录入电子交易平台的相关信息不完整或错误的;
8.其他不遵守电子交易平台规则规定,影响招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差错行为。
三、进一步明确招标代理机构相关职责
1.在交易平台推送相关信息后必须专项检查核验,确保准确无误;
2.接到质疑投诉等文书后,必须及时告知相关主管部门、综合监管部门以及交易中心,确保信息互通共享;
3.必须按相关规定完成交易流程,确保交易程序完整;
4.发布中标结果公告信息,必须由招标人、行业主管部门、综合监管部门共同签字盖章,确保结果真实有效。
四、京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工作人员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发现代理机构在进场服务过程中的差错行为,进行记录,并在3个工作日内在京山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示,发现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通知相关主管部门处理。
2022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