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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信息时间:2015/01/26】

京政发[2014]8号

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京山经济开发区,京山温泉新区,县政府各部门: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好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

成立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任主任,作为全县公共资源交易、招投标综合监督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重大事项的组织领导和决策协调,制定有关管理办法。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承担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管,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县住建、交通、水务、林业、卫计、国土等部门(以下统称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加强标后履约监管;县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政府采购管理和资金监管;县审计部门依法独立开展审计监督;县监察机关负责对招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和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予以调查处理;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项目进场交易服务。

建立招投标监督管理协调议事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协调议事会议,由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发改、住建、财政、交通、水务、林业、卫计、食药监、国土、国资、审计、监察、工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研究、协调和处理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明确交易范围和标准

本县辖区内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项目,统一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招标范围

1、工程建设类项目(含房屋、市政、园林绿化、装饰装修、交通、水利水电、国土、农业综合开发、信息产业、人防、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管线敷设等领域)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劳务分包、专业分包和项目规划编制、工程咨询、评估、招标代理等;

2、国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产权的出让;

3、国有(集体)资产产权交易以及集体林权流转等项目;

4、政府采购招投标项目(含公立医院大型医疗设备及医药耗材的集中采购).

(二)招标规模标准

1、投资额在7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类项目;

2、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设备和材料等货物采购、装饰、装修工程(含室内装饰)等;

3、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

4、其他项目的标准参照政府采购目录执行。

拟在县以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的项目,需报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备案。

三、规范程序

(一)项目招标核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对招标范围、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进行核准,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招标核准内容组织招标活动。未按规定进行招标的项目,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范围暂停项目或者暂停资金拨付。符合相关规定,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或者不招标的项目,要由项目审批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作出认定,并报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防止将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二)财政投资评审。项目进行招标前须进行财政投资评审,并以财政投资评审定价作为招投标最高控制价。

(三)规范招标程序。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按下列程序进行招投标:1.招标项目备案和编制招标文件;2.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3.接受投标申请、发售招标文件、提出答疑;4.编制投标文件、投标;5.组建评标委员会开标、评标;6.公示中标结果、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集体资产产权交易以及集体林权流转、政府采购招投标项目的程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

  (四)招标文件审核。招标文件(含招标公告)须经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审核后方可发布,招标人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五)中标合同备案。中标结果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同一媒体予以公示。中标合同签订或发生重大变更后7日内,当事人应报行业主管部门、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和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备案。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列入审计约定条款。

四、加强监管

(一)严格开评标监管。开评标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在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的监督下进行,强化全程见证。对社会关注的重大项目,要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新闻媒体加强对招投标过程的监督,增强项目招投标公开度、透明度。重大项目可采用异地评标。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从县综合专家库随机抽取。建立招投标市场主体信息库,实施进场交易认证管理。推进电子化交易,运用现场监控、视频音频以及电子监察手段,实行电子化留痕,确保所有操作可溯、可查。

(二)加强标后监管。招标项目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需变更初步设计但不涉及投资额变化的,原设计单位要编制变更设计说明报行业主管部门和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变更设计涉及投资额变化的,必须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并进行财政投资评审;未经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和财政预算评审的,不得擅自调整概、预算。施工和监理现场管理人员不得随意更换,因特殊原因确需更换的,要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项目业主同意后,报行业主管部门和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备案。投资额在1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要联合检察机关、发改、监察、财政、审计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成立重大项目联合监管小组,加强招投标全程监管。

(三)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借用、挂靠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招投标、低中高结、随意变更、违法转包、拖欠劳动者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违规行为实行“黑名单”制度,并将违法违规行为在网上进行公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进行操作或出现失职渎职、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等违纪违法行为,由县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0一四年四月二十日